2.
本件於假扣押查封程序及履勘程序,據在場人即債務人之母及共有人之一於現場稱,拍賣 標的物有兩個停車位,債務人目前居住國外,並未居住於此。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 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及有無訂立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依據在場人自述及本院函查結果,本件拍賣標的無海砂屋、輻射屋、嚴重漏水、地震 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仍無法排除有此可能,亦非保證絕無上情,應買人應 於「應買前」自行向債權人、當地鄰里長、鄰居、社區管委會、派出所等相關人士查明,此部 分請應買人斟酌注意,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向本院聲請減少價金或撤 銷拍賣。
9.
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 告內容為準。
10.
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受任人之身分 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 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11.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執行標的拍定日 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 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