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不動產於114年6月5日經本院114司執全蘭字第257號假扣押在案,本案係調假扣押卷執 行。
3.
114年7月4日查封時,債務人陳婷婷在場,債務人稱本建物無增建,現由債務人及其家屬使 用,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
4.
建物謄本載明共有部分1702建號含車位編號310,因車位屬於共有建號應有部分,拍定後不 點交。
8.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 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9.
債權人未查報查封建物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 有非自然死亡之情事。惟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若有上述情事,請儘速向本 院陳報。 六、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執行標的拍定日 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 權人、債務人均不得就代辦費用等聲明返還,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