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建物部分,本院於114年4月7日至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為自住使用。
7.
本件拍定後抵押權均塗銷。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 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8.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 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9.
本件拍賣標的1817建號部分,屬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應買人需自行承擔該建物被拆除之風 險,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