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790地號土地為大同路318號建物東南側7 1米處之菜圃,其上種植少許蔬菜及四周有雜草。
5.
本件拍賣土地如有第三人合乎民法第460-1條或土地法第107條所規定之承 租人者,該第三人有優先承買權。
6.
本件標的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二種住宅區」,惟實際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 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投標人自行洽詢主管機關。 六、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後 之登記為準,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 與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另土地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 發,或使用上有無其他限制(如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 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等),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 關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