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755地號土地為新北市三峽區大同路318 號一層樓磚造建物之座落基地及其建物旁之一小塊空地,上開建物似已久無人 居住,門外有多封姓名為林O雄之信件。
7.
本件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共有 之標的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8.
本件拍賣標的上之建物,如有符合民法第426條之
9.
土地法第104條規定 者,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10.
本件標的分標拍賣。如有數標拍定,且拍定價額超過本件執行之債權額 時,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物,否則逕依上開標別次序拍定。又如其中 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 雖達底價,仍不為拍定,縱已拍定,本院亦得職權撤銷拍定。
11.
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 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