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1年12月27日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指界稱736地號位於中正路一段
3.
3 4及30號旁廢棄建物後方土地,目前無路可通行,據全文廣告負責人(即中正路 一段30號建物)稱其建物後約五米仍是其所有,之前有指界過,現在建物搭建 的棚子可能占用部分土地,此地號尚有樹林及廢棄物在其上。199-4地號位於路燈編號197077後面的山坡地是一狹長型土地,土地上有座落福安宮(介壽路一 段276巷132號),199-6地號是位於199-4地號旁,無路可達,其上為雜木林。2 2-8地號無路可達,其上是雜木林,距離199-6地號正南方約300公尺。惟現場情 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7.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為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 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 其餘標的部分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 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8.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 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六、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 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 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就代辦費用等聲明返還, 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9.
使用情形所提及之建物佔用本次拍賣標的土地,建物所有人於收受本院第 一次拍賣通知後10日內,若有符合土地法或民法優先承買權之要件時,請具狀 向法院陳報,由法院審酌是否具有優先承買權,若不陳報,本院將不再通知後 續拍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