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土地於114年11月21日查封履勘時,由債權人會同地政人員導往至現場 指界,據地政人員稱本件土地位於介壽路一段276巷109之12號鐵皮屋往東約220 公尺處之雜木林地,其上無建物占用。本件係拍賣上開土地之應有部分,查無 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土地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使用分區:(山坡地保育區)、使用地類 別:(農牧用地)。以上資訊僅供應買人參考,應買人於投標前仍須自行查明 前開事項,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本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4.
本件拍賣之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 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如符合同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 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 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匭,否則投標無效。
5.
本件執行標的是否業經徵收或協議價購,或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或行 政管制不明,亦請投標人先行查明注意並評估衡量是否投標。
6.
本件土地實際座落地點、範圍及位置悉依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謄本所載為 準,經地政人員指界時有難以精準指界實際座落位置之情形,應買人應自行查 明實際座落位置,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本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 聲請撤銷拍賣。
7.
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之一應買拍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 權(若為公同共有,則其優先承買權,需由其公同共有人共同行使)。如有多 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 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並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 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就其 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 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8.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 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9.
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 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10.
本件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 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 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 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