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114年1月7日現場測量時,地政人員指界稱:從電線桿TS12C851位於55 -71地號靠近70-3地號處,西方90公尺即72-12地號;東北方135公尺即55-64地 號;西南方900公尺即64-380地號。全部均為雜林。
3.
使用分區:山坡地保育區。55-64地號、64-380地號為農牧用地,72-12地 號為林業用地。
7.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為應有部分,債務人未現實占有,拍定後不點交。
8.
本件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林業 用地,上開土地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本件標的如經地 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其他行為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效力,是重測 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 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撤銷拍定。 六、本標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所規定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如 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 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 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匭,否則投標無效。
11.
3標順序分標拍賣。如其中一宗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 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宗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已拍 定,亦可撤銷拍定。如各標均有應買,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標別,未經到場者, 本院逕依本件標別順序定之。
12.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 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 款項,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