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二樓間有內梯相通,一樓格局為3房一廳,二樓為二 房一廳,因係拍賣應有部分,查無分管契約,亦查無債務人現實占用情形,拍定後不點 交。
7.
本件標的物係拍賣應有部分,因非屬區分所有建物,土地及建物共有人均有優先承 買權,且應就全部拍賣標的一併聲明優先承買,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 人無優先承買權;如土地及建物共有人均聲明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則以建物共有人優先 承買全部標的。
8.
3691建號建物,為水平增建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屬既存違章建築,拍定人無法持 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依據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函示,該 增建有占用法定空地之情形,已拍照建檔列管,應 買人需自行承擔將來被拆除之風險及 負擔拆除之義務,且日後不得因面積不符,主張增減價金或請求撤銷拍賣,請應買人注 意。 六、本件拍賣之建物,經依形式外觀及通常調查所得是否為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 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相關 資訊,均已於附表載明;如有未記載之資訊,仍請投標人自行斟酌查明,且因拍賣物買 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故拍定後均不得以拍賣公告未記載而聲請減少價金或聲 請撤銷拍定。
9.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 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 異議。
10.
本件拍賣標的540號土地為三峽都市計劃案(民國60年9月15日)之道路用地,566地 號為變更三峽細部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配合主細計拆離)(第二階段)(民國112 年8月22日)之第二種住宅區,上開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含是否有徵收或協議價購等 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洽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 後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定。
11.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 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 拍賣。
12.
土地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或使用上有無其他限制(如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之 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等),請投標人注意 並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
13.
本院業將查詢所得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劃之 劃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 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 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14.
刊登於新聞紙或網際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不符時,一律以 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