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二樓間有內梯相通,一樓格局為3房一廳,二樓為二房一 廳,因係拍賣應有部分,查無分管契約,亦查無債務人現實占用情形,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標的物係拍賣應有部分,因非屬區分所有建物,土地及建物共有人均有優先承買權, 且應就全部拍賣標的一併聲明優先承買,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 權;如土地及建物共有人均聲明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則以建物共有人優先承買全部標的。
5.
3691建號建物,為水平增建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屬既存違章建築,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 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依據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函示,該增建有占用法 定空地之情形,已拍照建檔列管,應 買人需自行承擔將來被拆除之風險及負擔拆除之義務,且 日後不得因面積不符,主張增減價金或請求撤銷拍賣,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拍賣之建物,經依形式外觀及通常調查所得是否為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 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相關資訊,均已於附 表載明;如有未記載之資訊,仍請投標人自行斟酌查明,且因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故拍定後均不得以拍賣公告未記載而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6.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 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7.
本件拍賣標的540號土地為三峽都市計劃案(民國60年9月15日)之道路用地,566地號為變 更三峽細部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配合主細計拆離)(第二階段)(民國112年8月22日) 之第二種住宅區,上開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含是否有徵收或協議價購等情形)請應買人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