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土地於114年5月12日經地政人員指界稱:330地號為三峽區弘道84之5號房屋之坐落基地,
3.
1026地號分別位於上開建物北北東方13公尺、北北東方95公尺、北方17公尺處之雜木林,
5.
947地號分別位於電線桿弘道幹36─2號西方150公尺、西方120公尺、西方180公尺處之雜木林。上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其坐落土地之占有使用權源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解決土地及其上建物之法律關係,請應買人注意。
7.
935─1地號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另
8.
1026地號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依土地法第17條規定,不得移轉於外國人,請應買人注意。
9.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另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權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法院陳明,其順位優先於共有人。上開主張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標的,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