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426地號土地位於編號34119G<68電線桿之後方。424地號土地426地號之緊 鄰北方,編號204420電線桿之後方。
4.
341地號土地位於尖山國中之東側雜木林。據債權人陳報,有債務人 及其家人種菜使用。
5.
828地號土地有尖山路259巷道路及尖山路259巷2-1號建物部分占用,住戶 為陳O信。
10.
本件查封物合併拍賣,應分別列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 得標。
11.
本件標的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六、優先承買權(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拍定人就剩餘標的不得 拒絕應買):
12.
本件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共有 之標的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 時,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得對其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 買,且應就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一併應買,不得僅應買一部。
13.
本件828地號上之建物,如有符合民法第426條之
14.
土地法第104條規定 者,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15.
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本件828地號:查68使字第796號使用執照(67建 字第1136號建造執照)卷內配置圖說所載部分土地屬建築基地、部分土地為私 設道路,依申請建照時之法令未計入建築基地面積計算建蔽率未計入空地比, 仍為建築執照核准要件之一,是為已建築使用之基地,屬法定空地。依民法物 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第3項規定,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基地,其上專有部分之所有 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 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其權利並優先於其他共有 人。如專有部分所有人依上開規定行使優先承買權,應提出符合該規定之證明 文件,始得主張。
16.
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後 之登記為準,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位置 與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另土地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 發,或使用上有無其他限制(如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 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等),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 關查明。
17.
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足額清償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 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 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18.
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 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