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標的土地為門牌號碼鶯歌區行政路1
7.
123 號整個社區(麗星華廈社區)建物之部分坐落基地,即位於中正一路及行 政路交叉口。本件僅拍賣土地,不含地上物及建物,且其使用土地之權源 不明,請投標人自行查明,若有爭議應自行解決,實際占用情形以鑑界為 準。
12.
優先承買權:trial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 共有之標的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13.
本件拍賣標的上之建物,如有符合民法第426條之
14.
土地法第104條 規定者,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15.
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本件標的係84使字第348號使用執照(82建字 第1024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第3項規 定,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基地,其上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 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 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其權利並優先於其他共有人。如專有部分 所有人依上開規定行使優先承買權,應提出符合該規定之證明文件,始得 主張;又行使優先承買權後,拍定人就剩餘標的亦不得拒絕應買。 六、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鶯歌都市計劃、商業區」,惟實際土地使 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投標人自行洽詢主管機關。
16.
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 測後之登記為準,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 積、位置與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另土地是否依相關規 定經限制開發,或使用上有無其他限制(如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 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等),請投標人 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
17.
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 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