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土地於113年11月25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本件三筆土地相毗連, 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陳稱,99-7地號係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三峽區東眼45 號建物東北方約10公尺處之雜木林地;99-91地號係門牌號碼新北市三峽區 東眼45號建物之坐落基地;99-92地號之部分面積係前開建物之坐落基地, 部分面積為雜木林地。前開建物占有使用本件99-
2.
99-92地號土地之法 律權源不明,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明。前開建物非本件查封拍賣範圍,拍 定後該占用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前開建物若係租地 建屋,或符合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之5條第3項之情形,承租人或建物所有 權人對本件土地有優先承買權。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債務人目前未 實際使用本件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4.
99-92地號為森林區林業用地;99-7地號為森 林區農牧用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稱之耕地,請應買人或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