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拍賣土地1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土地2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 六、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所載,查封時土地1上坐落2棟建物、1座涼亭及雜樹林,債務人柯茂盛在場陳稱,上開建物為被繼承人柯茂林借錢興建,其中門牌號碼臺中市霧峰區四德路4 98巷3號建物為其居住使用,另一建物則無門牌號碼,建物拍定後點交,建物占用土地之法 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又土地2查封時為私設道路,且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占有情 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4.
本件土地1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就其共有標的有優 先承買權。惟本件係合併拍賣,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本標別之全部標的一併承 買,不得僅就標別中之單一拍賣標的單獨行使優先承買權。
5.
本件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 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 險。
6.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規定,拍賣不動產之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 投標人於投標前實際前往標的物所在地察看並探訪其現況,慎重決定是否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