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113年9月26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836地號土地為道 路,附近有一墳墓,是否占用836地號土地不詳,847地號土地上有二個溫室,隔壁他人信箱為 東坑一路88巷7號,上開溫室並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本件拍賣847地號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 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實際位置以實測為準。債權人代理人稱本件拍賣之未辦保存 登記建物之前為債務人自行使用,現無人使用。經現場查看查封範圍有伸縮門,四周有圍籬, 前後各有一信箱,各標註為88巷9號、11號,空地處雜草叢生。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 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2.
本院前案(111年度司執字第33072號)執行時,查無本件拍賣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稅籍資 料,經債權人提出債務人(買方)與第三人(賣方)間買賣契約載明本件拍賣建物隨同本件拍 賣土地一併點交予買方即債務人,經函詢台灣電力公司新竹區營業處稱:本件拍賣土地用電戶 為債務人,已於110年11月9日廢止用電;且本院定拍賣條件前並無第三人主張建物為其所有, 故推定拍賣建物為債務人所有。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亦無法預知日後是否衍生建物 所有權糾紛,謹此告知請投標人注意。
3.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定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 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 理。且本件建物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 解決,拍定後僅建物點交。
4.
102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 符請求增減價金,亦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請求辦理保存登記,並應自行負擔依法拆除之風險。
5.
建物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不明(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 非自然死亡情事),投標(應買、承受)前請自行查明慎重考慮投標應買,若拍賣標的有上述 足以影響交易情事,請關係人儘速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陳報到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拍賣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