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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於民國97年12月18日現場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地政人員指稱131 4地號(即前石井段石井小段327-7地號)上為雜樹、竹林、檳榔樹、柚子樹、有 一座墳墓坐落。嗣法院於113年11月14日履勘,地政人員指稱土地部份雜林、竹 林,部分種植檳榔及芭樂,部分河流。另有一無門牌建物坐落,經詢住戶稱門 牌號碼為石井28之2號,地政人員稱實際有無占用仍以實測為準等語。以上等情,法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 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上 是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坐落,仍應另以地政機關 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另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 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 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 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 拍定人自理,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測、重劃、逕為分割或其他相類情形致地號 變更、面積小幅增減,其地號、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 不得以上開事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本件僅拍賣應有部分,且有無分管 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