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院於民國97年12月18日現場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地政人員指稱145 3地號(即前石井段石井小段327-2地號)上為雜樹、竹子;1454地號(即前石井段 石井小段327-5地號)上有一間磚造平房、雜樹、竹林,1464地號(即前石井段石 井小段328地號)上有坐落平房,一間門牌為石井30號、一間位於其旁之無門牌 建物。嗣法院於113年11月14日履勘,地政人員指稱1453地號為部份雜林、竹 林,部分河流;1454地號部份雜林、竹林,其上有建物坐落,惟以電動鐵門關 上,無法靠近,鐵門外信件記載為石井30號,1464地號部份雜林、竹林,部分 為二間建物坐落,其中一間為石井30號之建物,另一間以鐵門圍住,無從確認 有無門牌。另依航照圖所示有一墳墓,惟現場查看為泥土空地,部份雜草,已無墳墓等語等語。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本 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 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上是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 坐落,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另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 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 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 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 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測、重劃、逕為分 割或其他相類情形致地號變更、面積小幅增減,其地號、面積以重測結果為 準,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本件僅 拍賣應有部分,且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2.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
3.
本次拍賣按標別數字順序拍賣,除債務人於拍定前指定外,如其中一標賣 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 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 不為拍定,縱為拍定,本院仍得依職權選擇撤銷超額標別之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