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院於民國97年12月18日現場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 稱1298地號(即前石井段石井小段326-2地號)土地上有同段9建號建物坐落外有 毗鄰二層樓建物,1295地號(即前石井段石井小段325地號)土地位於上述建物之 後方,1309地號(即前石井段石井小段327-4地號)係馬路邊緣地帶之道路,在場 人周O進稱上述二層樓建物為其所有、供工廠使用。嗣法院於113年11月14日履 勘,地政人員指稱該1298地號上有一無門牌建物坐落,1295地號為雜木林,130 9地號土地部分柏油道路,部分為石井27號房屋坐落。據石井27號住戶周O貴稱 債務人未居此處,房屋係其與另一土地共有人周O進所有,與隔壁建物共用石井 村石井27號門牌等語。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 證。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 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上是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 載之物坐落,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另本件拍賣土地未 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 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 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 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測、重劃、逕為分 割或其他相類情形致地號變更、面積小幅增減,其地號、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本件僅 拍賣應有部分,且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2.
1298地號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抵押權人僅就抵押權設定標 的拍定後價金有優先受償權。
3.
1309地號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符合農業 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者,應於投標單內併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 件,否則投標無效。
4.
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
5.
本次拍賣按標別數字順序拍賣,除債務人於拍定前指定外,如其中一標賣 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 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 不為拍定,縱為拍定,本院仍得依職權選擇撤銷超額標別之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