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於本院113年9月9日執行期日,地政人員稱600地號土地上有一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門牌號碼 為卓溪鄉卓樂23號,房屋納稅義務人為土地共有人,其占有使用土地權源不明,且非本件拍 賣標的範圍內,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5.
本件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符合「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所定之資格, 始得應買或承受。
6.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 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 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六、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 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 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