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標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2.
本標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64之1地號部分土地為道路,後方為64地號,2筆土地 上有一簡易工寮,所有權人不明,週圍放置一些水管、鐵筒、鋼筋及鐵架等建築用品,上開 簡易工寮占用土地使用權源不明,並未一併查封拍賣,買受人應自理其權利義務之法律關 係;56地號、81地號及82地號,現均為水田,其上種植水稻,何人種植不明,地上水稻並未 一併查封估價拍賣,買受人應自理其權利義務之法律關係。
3.
本件分2標,按各標順序依次開標,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時,後順 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縱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 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如未準時到場,則由本院依前述方法順序開標。
4.
本標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符合「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所定之資格, 始得應買或承受。 六、本件
5.
81及82地號土地為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3及34條之規定外,不 得應買或承受。
6.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本標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 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