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拍賣建物為層林醫院,現況為停業之狀態,編號2土地為醫院後方空地,有一無門牌之 鐵皮建物坐落,編號
2.
5土地為雜樹林,無路可達。另據鑑價報告所載,建物有2部電梯,1部 有升降設備使用許可證,1部無升降設備使用許可證。 不動產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注意,拍定後建物部分按現 況點交。
3.
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3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 由本院指定,如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 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
4.
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六、編號
5.
5土地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 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 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 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前條例第34條規定之私法人,請提出經主管機關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 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 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6.
編號2土地上鐵皮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 (主張優先承買之人應提出租賃契約或其他證明文件供本院審查)。又上開優先承買權人是否有 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 為準。
7.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 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8.
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9.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 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 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1.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