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4.2.11現場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所指,本件土地上有無門牌之房屋占 用,其中有鴿舍,其餘為雜草空地,在場人稱鴿舍為其所有,係向債務人之叔 叔借用等語。土地之實際範圍須以實測為準。上開房屋非屬本件拍賣範圍且佔 有使用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與佔有人協商解決佔有使用之法律關 係,本院不代為處理。
2.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證土地實際範圍及使用現況,本處不負責鑑界或複 丈,亦不代為處理通行權限、占有使用關係事宜,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土地現 況與公告所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
3.
因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8.
本件土地上 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有優先於共有人 之優先購買權。惟有無優先承買權倘有爭執,非本處形式審查所能認定者,應 以將來確認優先承買權之實體訴訟之認定為準。 六、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 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經法院成立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