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於114年4月30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現場,據地政人員 稱土地為雜林地。
7.
本件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 之耕地,依第33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第34條之農民團 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 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 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 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8.
拍賣標的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應以重測 結果為準。如重測結果致土地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所不符時,拍定後任何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