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114年10月20日經地政人員指界,617地號土地為山坡地。
3.
本件僅拍賣債務人應有部分,兩造未陳報共有人間有分管約定及現實佔有 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
8.
本件標的物分甲、乙、丙標進行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即 按各標順序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土地增 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 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開標之順 序。六、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 楊梅都市計劃(民國108年12月10日)保護區,請應買 人參考,如有相關使用限制,請逕向主管機關洽詢。又都市計畫如有變更,仍 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
10.
地政局之查封指界,要與鑑界程序不同,僅得為約略指述,故請應買人必 須自行查明本件土地之坐落位置,且鄰近之通路是否為既成道路,亦或為私人 土地而有袋地通行之問題等,亦請須自行查明。再有無特殊情事,例如土地上 下或附近有無墳墓、畜牧場、電線杆電箱、防空洞等設施或文化遺跡以及是否 為袋地、土地上之林木有無經主管機關列管為老樹等情事,請投標人或承受人 須自行查勘,而倘有以上情事者,拍定後均須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
11.
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 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