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於114年10月20日經地政人員指界,618地號土地為部分建物座落基地,部分為空地。 建物現由第三人張OO(債務人叔叔)使用,部分漏水。
2.
本件僅拍賣債務人應有部分,兩造未陳報共有人間有分管約定及現實佔有部分,故拍定後 不點交。
7.
本件標的物分甲、乙、丙標進行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即按各標順序依序 拍賣,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債務人 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 場,得當場指定各開標之順序。 六、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楊梅都市計劃(民國108年12月10日)住宅區,請應買人參考,如有相關 使用限制,請逕向主管機關洽詢。又都市計畫如有變更,仍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請應買 人自行查明。
8.
第2326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 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 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又該建物之基地有部分占用鄰地(即同段第617地號土地), 該占用鄰地部分之土地,非屬本件拍賣標的範圍,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自行解決。
9.
本件優先承買權人如下,如拍定人或其他亦主張得優先承買之人對是否有優先承買權發生 爭執時,就此須(由拍定人或其他主張優先承買權利之人)另行訴訟解決,並須待訴訟確定後始 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若有剩餘之同標標的,拍 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另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 證金無息退還,請應買人注意:一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 優先承買權。本件不動產之共有人人數眾多,因拍賣程序及拍定後通知優先承買權人,均需相 當之時日,如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有共有人死亡之情形,應於辦妥繼承登記後,始得核發 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事後不得以此為由,要求撤銷拍定或向本院提出爭執。
10.
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 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 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11.
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 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