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於114年10月20日經地政人員指界,623地號土地為道路用地。
2.
本件僅拍賣債務人應有部分,兩造未陳報共有人間有分管約定及現實佔有 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標的物分甲、乙、丙標進行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即 按各標順序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土地增 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 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開標之順 序。 六、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楊梅都市計劃(民國108年12月10日)住宅區,請應買人 參考,如有相關使用限制,請逕向主管機關洽詢。又都市計畫如有變更,仍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