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 拍賣土地上有新豐鄉坡頭村坡子頭130號三合院及一廁所占用,其餘部分為空 地,前開地上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本件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應 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實際位置以實測為準。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 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2.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 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3.
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 交。
6.
優先承買權:一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 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二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 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拍賣土地依土地登記謄本一般註記事項記載:「依地籍圖計算之面積 與登記面積不符,尚在處理中,實際面積以土地複丈結果為準。」(依103年1月9日新竹縣政府地測字第1030002543號函辦理)對於面積爭議乙節,本院已先 行告知,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