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乙標拍賣範圍僅只有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其上若有建物、地上 物、工作物、農作物或定著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土地共有人間有 無訂立分管協議不明,倘拍定後,土地與建物、地上物、工作物、農作物或定 著物等間之各項法律權利義務關係(含占用權源)等,均由拍定人自行處理, 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注意。
3.
本件乙標係拍賣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6.
本件不動產依土地謄本所載之債務人應有部分範圍,共分甲、乙標拍賣, 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 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 經拍定,亦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