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債務人在場稱,拍賣之建物為其自住使用,無增建,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 殊情事。拍定後除建置共用設施或供通行等公用部分不點交外,非公用之建物及土地均按現況 點交。
7.
依登記謄本記載,拍賣之土地「依地籍圖計算之面積與登記面積不符,尚在處理中,實際 面積以土地複丈結果為準」。依據新竹縣政府103 年1月9日府地測字第1030002543號函暨本所1 12年度圖解數化地籍圖整合建置作業成果辦理。 六、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 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 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8.
依本院調查結果及鑑價報告記載,並無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地 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