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14.3.19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按鈴無回應,房屋使用情形不明。依地政人員所 指,1614號土地是社區車道,實際範圍須以實測為準。房屋有增建,會測如暫編831建號所示。 本件房屋頂樓設有太陽能板,債權人稱係債務人出租予第三人綠點能享有限公司所設置,經詢 問村長並無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語。
7.
增建部分未辦保存登記,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增 建部份之所有權保存登記,並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且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 應買,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屋內有非自 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依現 場調查,未發現有上開情事。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調查,仍難保證絕無 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於應買或投標前應自行查證,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主張撤銷拍 定或減少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