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111年9月29日前案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大門深鎖,敲門無人回應,使用情形不 明;據地政人員指稱1558地號土地上另有門牌號碼中崙38之6號房屋、溫室坐落,其餘為空地; 據在場溫室員工稱其公司名稱為時代共生魚菜農場公司,係向地主江先生承租土地。據新豐鄉 中崙段1558地號土地謄本顯示此筆土地上有中崙段
3.
218建號建物坐落,218建號即上開門牌 號碼中崙38之6號房屋,非債務人所有,前開地上物(含溫室)均非拍賣範圍,使用土地之法律 關係不明,拍定人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又本院分別於115年2月4日、115年3月10日 本案查封時,由債權人導往至現場,據地政人員指稱1558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中崙38之
4.
38 之6號房屋、另有無門牌鐵皮屋、農作、棚架等占用,中崙38之5號房屋(即為217建號)前方有 一大片遮雨棚,據債權人及38之6號房屋之住戶指稱38之5號房屋現由債務人及其家人自住,而3
10.
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 先承買權;本件不動產係合併拍賣,又為使共有物使用關係簡化,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 應就本標其餘拍賣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
11.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 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買者,須土地及建 物一併承買。
12.
若符合土地法第107條之規定者,承租人對於拍賣之土地,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 權。惟有無優先承買權尚有爭執,非本處形式審查所能認定者,應以將來確認優先承買權之實 體訴訟之認定為準。
13.
依地政機關回函所載本件拍賣1558地號土地係農地重劃區之耕地,依農業重劃條例第5條 規定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下:?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其他共有人。?毗連 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
16.
本件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 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之農牧用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 可者外,不得應買。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 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 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且不許嗣後補正)。 【投標人如不符合應買本件土地之資格,亦不得應買本件217建號、暫編1629建號,且不許嗣後 補正】
17.
本件217建號建物為農舍,投標人應為「無自用農舍」,並應於投標時檢具「無自用農舍 證明」始得應買,未檢具者,投標無效。
18.
增建部分即暫編1629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 請求增減價金,亦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請求辦理保存登記,並應自行負擔依法拆除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