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前案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 本件拍賣土地上有新豐鄉坡頭村坡子頭130號三合院及一廁所占用,其餘部分為 空地,本院又於民國115年1月7日本案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 稱本件拍賣土地上有門牌新豐鄉坡子頭130之5號建物(寺廟)部分占用,另有 門牌新豐鄉坡頭村坡子頭130號三合院全部占用及一廁所占用,其餘部分為柏油 空地,前開地上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本件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 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實際位置以實測為準。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 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3.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 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4.
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 交。
10.
本件拍賣土地依土地登記謄本一般註記事項記載:「依地籍圖計算之面積 與登記面積不符,尚在處理中,實際面積以土地複丈結果為準。」(依民國103 年1月9日新竹縣政府府地測字第1030002543號函辦理)。且本院函詢新竹縣新 湖地政事務所上開註記事項辦理之情形為何,新竹縣新湖地政事務所於民國115 年8月24日以發文字號:新湖地測字第1150002797號回覆本院並表示「經查旨揭 地號土地確實有地籍圖計算之面積與登記面積不符且較差超出3倍公差之情事, 本所現已錄案辦理更正作業,目前尚無法確認實際面積大小,俟更正作業辦理 完竣後另發函通知貴處辦理結果。」、「另有關詢問土地面積大小無法確定是 否影響拍賣程序進行一節,旨揭地號之土地標示部之其他登記事項載『(一般 註記事項)依地籍圖計算之面積與登記面積不符,尚在處理中,實際面積以土 地複丈結果為準』,即係為避免圖簿不符、圖籍誤認致使實際面積與登記面積 之差異影響民眾權益,而預先註記於土地標示簿上,惟並未限制土地權屬之移 轉」,對於本件拍賣土地之面積爭議乙節,本院已先行告知,拍定人不得於拍 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請投標人先行查明注意。
11.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
12.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 有物形成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成立調 解或和解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13.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