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701地號據地政人員指稱現為雜林、雜草地;另旁有一門牌新 豐鄉新豐村紅毛36-2號(臨)建物,惟有無占用到701地號不明,應經實際測量始 能得知。
3.
本件僅拍賣土地,其上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其與土 地間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4.
依謄本所示,本件701地號地籍圖計算之面積與登記面積不符,尚在處理 中,實際面積以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應買人日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要求撤拍。
8.
本件拍賣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 共有之標的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請應買人及共有人注 意。
9.
本件拍賣標的為農地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劃區內 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下:
12.
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 六、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使用編定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係屬農業發展 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買,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 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時,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 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匭,否則投標無效。
13.
本件拍賣標的如有租地建屋而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 則建物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且權利優先於土地共有人,又拍 定後仍須通知上開第三人是否行使優先承買權,並須待優先承買權相關問題確 定後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
14.
以上情形如有爭議須訴訟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15.
本件標的有無經協議價購或徵收等情事不明,請由應買人自行與相關單位 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