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土地於查封時,經地政人員到場指界並稱:1288-26地號土地上,有一間二層樓建 物(即本件拍賣之暫編1628建號未辦理保存登記建物)。又該建物係為債務人之家人居住使 用。
3.
本件拍賣之1628號建號建物,係屬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建之處,拍定後此部分無法逕持 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增建部分是否得辦理第一次建物所有權登記、 是否為違章建築及是否會因違建而遭行政機關依法拆除,由拍定人自行向該管地政主管機關洽 辦,法院不負擔保之責。如因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或因此依法被拆除,均 與法院權責無關。又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而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 定,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應自行查證。另該建物旁有一車庫,非債務人所建而取得所有權(事實 上處分權),該車庫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該車庫之歸屬、坐落土地權源等之各項法 律權利義務關係,均由拍定人自行處理,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應注意之。再者,該建物有坐落於 非本件案件拍賣範圍內之鄰地即同段1280-1地號土地約3.69平方公尺,拍定後,該建物與所坐 落之1280-1地號土地之各項法律權利義務關係,均由拍定人自行處理,亦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應 注意之。
7.
本件土地依照土地謄本所載,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使用地類別為甲種建築用地,該筆 土地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之相關法令、法規之限制,請應買人或投 標人自行查明,又該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是否於本院拍賣過程中有所變更等,為主管機關 之權責,亦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另土地相關形狀、臨路情形、坡度等情亦 請投標人自行持地籍圖至現場確認。均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注意之。
8.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 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 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特別注意。 六、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 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或應買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 標。
9.
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10.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1.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 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 銷拍賣。
12.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查證並注 意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