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266建號建物位於「信維緻馥」社區內。另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 場,484地號土地經地政人員指界稱為「信維緻馥」社區內公共設施,又266建號按門鈴後無人 回應,經債權人查報稱266建號建物現為債務人自住使用,另依266建號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所 載,266建號建物含有一停車位編號29,惟其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前往查明注意。本件 不動產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均不點交。
6.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依鑑價報告書所載475地號土地為變更新豐(新庄子地區)都市計畫 (重製專案通盤檢討)案住宅區;484地號土地則為變更新豐(新庄子地區)都市計畫(重製專 案通盤檢討)案商業區
7.
(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應買人宜自行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