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115年3月11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土 地上有鐵皮屋占用,其餘部分為空地及雜林,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 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 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上是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 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坐落,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 準,另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 現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 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 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又土地如查封後 有重測、重劃、逕為分割或其他相類情形致地號變更、面積小幅增減,其地 號、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聲請減少價 金或撤銷拍定。拍定後如拍定人聲請點交,本院僅就空地與雜林部分發函予拍 定人告知逕予點交之旨,不另現實點交。請應買人注意。
8.
本次拍賣按標別數字順序拍賣,除債務人於拍定前指定外,如其中一標賣 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 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 不為拍定,縱為拍定,本院仍得依職權選擇撤銷超額標別之拍定。
9.
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分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