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土地部分為雜林、空地,部分為門牌號碼坑子口4 52號建物及一鐵皮車棚(無門牌占用)。又經債權人導往現場,現場有一棟建物,左右兩側(均有 獨立出入口)均掛坑子口452號之門牌,債權人表示本件僅右側建物(面對452號建物)為債務人所 有,為本件執行標的(即編號1建物),亦表示債務人未居於此,仍為債務人占用等語。以上等 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投標人應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 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 機關等為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現況與公告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 拍定。本件除編號1建物外,其餘地上物均不再本件拍賣範圍內,因其使用人及占用土地之法律 關係不明,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請投標人或應買人特別注 意。拍定後僅編號1建物按債務人佔有現況點交,其餘不點交。
6.
依登記謄本記載,有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狀,請應買人注意。
7.
本件編號1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他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 連同土地建物一併承買,拍定人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