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115年3月11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480地號地 上有一棟鐵皮屋、還有一棟磚瓦屋。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 先行注意查證。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 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上是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賣 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坐落,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另本件 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 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 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 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測、重 劃、逕為分割或其他相類情形致地號變更、面積小幅增減,其地號、面積以重 測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 定。本件僅拍賣應有部分,且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