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100年7月7日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 拍賣土地部分為門牌號碼「新豐鄉瑞興村12鄰225號」房屋後方之磚造建物部分 及雞舍占用,其餘為竹林圍籬,在場人稱自己為共有人,前開建物及雞舍為其 所有,基於所有權使用,此筆土地共有人間同意日後作為道路使用。嗣本院於1 13年9月10日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土地為雜草空 地,仍位於新豐鄉瑞興村225號房屋後方,呈長條形。嗣本院於115年4月10日履 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土地位於新豐鄉瑞興村12鄰225號房屋後方, 現況為雜草空地及排水溝。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 查證。
3.
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 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上是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 載之物坐落,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另本件拍賣土地未 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 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 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 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測、重劃、逕為分 割或其他相類情形致地號變更、面積小幅增減,其地號、面積以重測結果為 準,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4.
本件僅拍賣應有部分,且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9.
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六、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