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院於114年12月2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261-9地號為雜林 地,261-10地號為雜草地,263-4地號為休耕中之田地,263-10及263-11地號為 雜林地,263-12地號為菜園,263-13地號為休耕中之田地。實際位置以實測為 準。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3.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 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4.
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均不 點交。
8.
本件不動產共分甲、乙、丙、丁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 標,如前順序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執行 債權時,後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9.
本件不動產未設定抵押權。六、優先承買權: 一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 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本件不動產係合併拍賣,又為使共有物使用關係簡化, 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就本標其餘拍賣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其中 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 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 拍定人或承受人均不得異議。 二依地政回函所載本件拍賣甲標標的均屬農地重劃區之耕地,依農業重劃條例 第5條規定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下:?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 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
11.
應買資格:本件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指依區域計 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之農牧用地), 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但符合農業發展 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 者,不在此限。(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 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 嗣後補正)。
15.
263-11地號依地籍圖計算 之面積與登記面積不符,尚在處理中,實際面積以土地複丈結果為準。特此通 知,買受人不得於拍定後主張面積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16.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