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3年9月2日查封時,編號1土地為雜樹林,部分為溪流。
3.
鑑價報告記載,編號1土地為裡地及山坡地保育區,未臨路,地勢起伏無法 到達,依航照圖研判現況為雜樹林,部分為河道。
4.
土地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注意,且 土地共有人間有無訂立分管協議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注意,拍定後均不點交。
5.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係拍賣共有物應有部份,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 依本拍賣條件履行之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倘公同共有人欲主張優先承 買權者,需以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名義為之,或提出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 優先承買權之證明資料。
6.
拍賣之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指依區域計畫 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用地),應 受同條例第33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 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 限。(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 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 正)。 六、投標人或承受人是否符合農業發展條例之相關規定,請自行注意,如因資 格不符或法令規定等相關情事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由拍定人或承受人 自行負責,與本院權責無涉。
7.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 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8.
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9.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11.
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股別、票匭號碼是否正 確。若投標書未投入法院指定之票匭,投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