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13年12月3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之264地號土地上有39建號建物坐落;地政人員在場稱39建號建物無增建,屋外雜草叢生,圍牆內有一鐵欄加蓋池子,長滿雜草、樹。
2.
本件拍賣標的物均係拍賣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不動產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如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5.
依本件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不動產「未會同申請,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狀」。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請自行向地政機關詢問相關事項。六、他項權利:無他項權利設定。
6.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佰壹拾伍萬貳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