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民國114年6月18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
3.
534地號土地無路可 達,依航照圖顯示為雜木林。
5.
535地號土地無路可達,依航 照圖顯示為雜木林。531-2地號土地,道路有1鐵門阻隔,無法到達現場, 依航照圖顯示其上大部分為雜木林,且疑似有2間建物及1座水塔坐落(應以 實測為準)。
9.
535地號土地均 無臨接道路,需藉由鄰地通行以達鄰近道路。
10.
上開土地上之建物、水塔非本件拍賣範圍,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之法 律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請自行負擔。
14.
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如就其餘 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 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15.
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104條或民法426條之2優先承買 權之規定時,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六、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 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16.
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19.
534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 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 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21.
535地號土地為林業用地,依法外國人不得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