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未臨路,其上有雜木。應買人應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2.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參萬貳仟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3.
系爭土地為重劃區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依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惟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併同提出現耕證明及承租或所有權證明文件,拍定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
4.
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六、系爭土地無臨接道路,請應買人注意,如有不能通行致無法使用之情事,拍定人應自行處理,與本院權責無關。
5.
據臺南市政府地政局函稱:拍賣之土地係屬聖賢農地重劃區內,無積欠土地重劃工程費及差額地價。
6.
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前條例第34條規定之私法人,請提出經主管機關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7.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請應買人注意。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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