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部分為空地、雜樹林,部分土地上有門牌內角10號未保存登記建物坐落,上開建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2.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肆拾壹萬陸仟元,以應買書狀最先到達本公司或法院者為優先,如無法分辨先後時,以抽籤決定。
4.
系爭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債務人除外),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併同提出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六、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5.
公司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