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所指界,拍賣土地未臨路,與鄰地混合使用,現況種植農作,部分為水泥地及資材室、灌溉排水設施。惟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為準。本件僅拍賣債務人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地上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4.
除拍定人為土地共有人外,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六、農地重劃區耕地拍賣: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其優先購買次序,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之規定定之。又其優先權優先於前項共有人優先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併同提出現耕證明及所有權人證明文件。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得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5.
本件標的如有分割涉訟者,相關人應即向本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6.
本標與其他標同次拍賣,按標別依序開標,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價金已足敷清償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他標不予拍定,縱經拍定,執行法院亦得撤銷之。
7.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