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現場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082地號與1083地號土地相鄰,1082地號與1085地號土地相鄰,三筆土地上均有三合院建物及磚造平房數棟,部分為空地,空地部分種植蔬果;1082地號土地上有門牌竹塘鄉東陽路一段頂崙巷74號建物,1083地號土地上有竹塘鄉東陽路一段頂崙巷
2.
78號建物,1085地號土地上有竹塘鄉東陽路一段頂崙巷88號建物。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現為共有人占有使用。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上述建物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不明,地上物未在拍賣範圍內,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3.
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土地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查證。
4.
土地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間占用情形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拍賣土地查封時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6.
非共有人拍定,土地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履行之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依各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定承買範圍。共有人如欲行使優先承買權,應就其共有之全部拍賣土地一併買受。六、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7.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貳拾肆萬伍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