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標的現況為種植農作物(水稻),債權人及債務人均未陳報由何人 占有使用。地上物占用本件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 問題,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 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3.
土地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查 明)。
4.
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六、土地屬農業重劃條例第5條所稱之重劃區內耕地,毗鄰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 有依本拍賣條件履行之優先承買權。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時,請一併提出:1.鄉公所出具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2.村里長出具 之土地所有權人自任耕作證明書、3.現耕農地照片。
5.
若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或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 院,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
6.
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 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
7.
依標序逐筆拍賣,如其中一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稅捐及執 行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