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現場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860地號土地現為雜草叢生;862地號土地上現有竹造、石牆(部分鐵皮)三合院平房坐落(門牌號碼為竹塘鄉竹林村竹鹿路保安巷87號),部分為水泥空地。債權人代理人稱標的現由共有人占有使用。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上述建物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不明,地上物未在拍賣範圍內,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3.
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860地號土地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862地號土地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土地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查證。
4.
土地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間占用情形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拍賣土地查封時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6.
非共有人拍定,土地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履行之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依各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定承買範圍。共有人如欲行使優先承買權,應就其共有之全部拍賣土地一併買受。六、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7.
860地號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之耕地,私法人投標時,應符合該條例所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並取得主管機關許可應買之證明。
8.
860地號土地屬農地重劃區內之耕地,土地優先承買次序如下:
12.
本件土地其他非現耕共有人。如第三人釋明其有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之優先承買權,則得優先承買。惟若對優先承買權有所爭議,則應另循訴訟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