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1509及1510土地有第三人建物及拍賣建物數棟坐落,1511-1為道路,拍賣建物71建號為共有 人使用。第三人建物非在拍賣之列,且拍賣土地及建物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
8.
不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六、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此建物並有部分占用鄰地 土地,其占用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9.
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全部履行之優先承買權,惟拍定人如不同意,共有人僅得就其全部共有之土地一併行 使優先承買權 。另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66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執行類第21號之見解,如土地與房屋之共有 人各不相同,而均主張優先承買時,基地共有人無優先購買權,應以房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